12月3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接连下达11份行政处分决议书,因环保问题对滕州市百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滕州宏邦包装有限公司,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作出行政处分,总计罚款73万元。
3、滕州市博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未办理环评批阅手续,私行开工建造,被罚款20000元;
4、滕州市润宏玻璃出售有限公司因将废漆桶托付给无相应处置才能、资质的单位处置,被罚款10000元;
5、滕州市鲍沟巨润玻璃出售处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私行开工建造,被罚款16000元;
6、滕州市建企洗煤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私行开工建造,被罚款40000元;
7、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坐落姜屯镇的沥青厂(滕州市公路局沥青厂)未办理环评手续,私行开工建造,被罚款46000元;
8、山东科畅配备制作有限公司因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私行开工建造,被罚款10000元;
10、滕州市中天门业有限公司因对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被罚款40000元;
11、滕州市凯利电源有限公司因UV光氧排气筒未建造监测渠道,被罚款30000元。
以上被罚单位,如对本决议不服,可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