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X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粉料车间内部分塑料破碎机无进行用电安全接地维护,未采纳必定的办法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决议给予汕头市X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分。
违法现实:2024年6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坐落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竹林村莲茂路北侧竹林工业区的汕头市X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粉料车间内部分塑料破碎机无进行用电安全接地维护,未采纳必定的办法消除事故隐患等3项事故隐患,当即向该公司宣布《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汕澄)应急责改〔2024〕161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前完结整改。一起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光宣布《问询通知书》((汕澄)应急询〔2024〕93号)要求其到我局承受问询。2024年6月12日上午,余振光到我局承受问询,余X光在问询笔录中供述其担任该公司的日常安全出产管理工作,供认其企业存在粉料车间内部分塑料破碎机无进行用电安全接地维护,未采纳必定的办法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现实。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汕头市腾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显现,汕头市X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已完结一切整改指令。